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債 權 人 邱瓈靚
上列債權人邱瓈靚因與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邱瓈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
「民國104年10月15日」,請具狀釋明之。
三、聲請狀之請求金額為「貳拾伍元」,請釋明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之。
四、請提出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蘇偉傑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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