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振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二計算之遲延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八八,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六
八八,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六,按月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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