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95號
CHDV,104,司促,11595,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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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9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盧正哲
債 務 人 瑞嘉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哲
債 務 人 蔡承哲
債 務 人 張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捌仟玖佰玖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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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嘉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