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89號
CHDV,104,司促,11489,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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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89號
債 權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貞彬林雪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謝貞彬林雪屏分別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及103年3月26日出境並遷 出國外,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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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