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泓記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田中
送達代收人 閻道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冠英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15,22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