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47號
CHDV,103,重訴,147,2015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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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泓記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田中
送達代收人  閻道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冠英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15,22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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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記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