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84號
CHDV,103,簡上,84,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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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柯楊緣琴
訴訟代理人 柯正欽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被上訴人  謝德福
      謝麗卿
      謝騫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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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