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 柯楊緣琴訴訟代理人 柯正欽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被上訴人 謝德福 謝麗卿 謝騫慧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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