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9號原 告 陳家祥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複 代理 人 陳素婉 林絹被 告 陳也 陳鴻洲 呂陳麗𧃃 陳國鍵 鄭建鴻 鄭建宗 鄭建安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建賢被 告 陳弘原 陳弘智 陳弘翔 陳俊德 陳俊忠 林淑蘭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緣被 告 陳林不(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鑫池(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沼騏(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熙(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慧(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黃為慈 黃淯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查本件系爭土地業經設定抵押權,如欲將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應於三日內具狀並附繕本聲請對抵押權人李協益(住彰化縣花壇鄉○○路0段000巷0號)告知訴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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