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69號
CHDV,102,訴,769,2015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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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陳家祥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素婉
      林絹
被   告 陳也
      陳鴻洲
      呂陳麗𧃃
      陳國鍵
      鄭建鴻
      鄭建宗
      鄭建安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建賢
被   告 陳弘原
      陳弘智
      陳弘翔
      陳俊德
      陳俊忠
      林淑蘭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緣
被   告 陳林不(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鑫池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沼騏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熙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慧陳國卿之承受訴訟人)
      黃為慈
      黃淯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查本件系爭土地業經設定抵押權,如欲將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應於三日內具狀並附繕本聲請對抵押權人李協益住彰化縣花壇鄉○○路0段000巷0號)告知訴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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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