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8號
CHDM,104,重附民,8,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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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芳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福雄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茂嘉
被   告 魏應充
      常梅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被   告 楊振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魏應充、常 梅峯楊振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 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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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