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704號
CHDM,104,聲,1704,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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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竣富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
度執聲付字第2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竣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竣富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2 月19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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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