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4年度,38號
CHDM,104,交簡附民,38,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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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廖素連
被   告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8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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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