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25號
CHDM,103,重附民,25,2015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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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原   告 統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村隆郎
上列三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軒律師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茂嘉
被   告 魏應充
      常梅峯
      楊振益
      曾明
      蔡俊勇
      魏應州
      魏應交
      魏應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魏應充常梅峯、陳 茂嘉、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矚訴字第 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其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駁回原告 之訴,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此有原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於103年12月18日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稽,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之民事庭(另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頂立開發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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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