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溫欽輝
被 告 溫良生
訴訟代理人 温玉梅
被 告 溫運生
訴訟代理人 温美鳳
被 告 溫柏松
訴訟代理人 黃玉嬌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
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一項第三行關於「屏東縣高樹鄉○○村○○路○○號」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高樹鄉○○村○○路○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