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2號
PTDV,104,訴,102,2015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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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晳瑋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4,65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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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