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02號
PTDV,104,補,602,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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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歐美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宣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
院104 年度易字第206 號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104 年度附民字第51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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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