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吳編
鄭文穆
鄭文輝
鄭文景
姚鄭文珠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99,9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