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88號
PTDV,104,補,588,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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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吳編
      鄭文穆
      鄭文輝
      鄭文景
      姚鄭文珠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99,9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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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