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86號
PTDV,104,補,586,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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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郭子儀
被   告 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鄭富源
訴訟代理人 張光誠
      林子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固據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 元。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 萬2,000 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4,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781 萬8,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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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