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鍾政凱
黃秀珍
陳雅雲
湯瑞欽
蔡龍生
鄭文琇
楊崇德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28,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7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豐蕣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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