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2號
PTDV,104,補,552,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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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鍾政凱
      黃秀珍
      陳雅雲
      湯瑞欽
      蔡龍生
      鄭文琇
      楊崇德
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28,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7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豐蕣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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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蕣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