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05號
PTDV,104,補,505,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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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力如玉 
被   告 蘇** 
      蘇** 
      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小段建號000 號即門牌號碼屏
  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並以之為據提出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
  勿省略)。
(二)系爭土地之地籍圖,系爭土地與建物之現況說明、現況照片
  及周圍道路標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佩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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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