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林漢德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漢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8,342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