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鍾鳳南
鍾志雲
鍾宮男
鍾志彬
鍾志禮
鍾永煌
鍾進勇
鍾貫勇
鍾貫進
鍾貫達
鍾世寶
鍾世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鍾廣陞、鍾菊蘭、鍾文雄、鍾勝雄
、鍾經邦、鍾經章及鍾經輝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77條之1 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
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
72年台抗字第371 號民事判例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鍾
廣陞之派下權存在;㈡確認被告鍾菊蘭對祭祀公業鍾廣陞之
派下權不存在;㈢確認被告鍾經邦對祭祀公業鍾廣陞之管理
權不存在;㈣被告鍾菊蘭、鍾文雄、鍾勝雄、鍾經邦、鍾經
章、鍾經輝應將申請潮州地政事務所於101 年11月6 日就坐
落屏東縣內埔鄉○○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
為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塗銷。本件原告雖係以一訴主張前開
4 項聲明,惟自經濟上觀之,第1 項、第4 項聲明均與確認
原告就祭祀公業鍾廣陞及被告鍾文雄、鍾勝雄、鍾經邦、鍾
經章、鍾經輝間有公同共有關係存在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是
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原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
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第2 項聲明,
若獲勝訴判決時,原告就祭祀公業所得享有之公同共有財產
權利比例,即因排除鍾菊蘭之派下權而增加,則訴訟標的之
價額,即應依鍾菊蘭於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
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惟增加所得利益,不逾原告於派
下權比例就祭祀公業鍾廣陞名下系爭土地所得享有之權利,
揆諸前開說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
,應以3 項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第3 項聲明係請求確
認鍾經邦就祭祀公業鍾廣陞管理權不存在,核其性質屬因財
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與前開聲明應併算之。
㈢、依附表所示祭祀公業鍾廣陞之總財產即現有土地及其價值為
新臺幣(下同)1,144萬3,125元,而原告主張其派下權比例
合計為3 分之2 ,故前開聲明第1 、4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762 萬8,750 元。聲明第2 項,原告主張鍾菊蘭原有派下權
比例為24分之1 ,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7萬6,797 元
,是本件第1 、2 、4 項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應以其中
價額最高之762 萬8,750 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計算
裁判費;第3 項聲明應以165 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據此,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7 萬8,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2,87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7 萬6,537 元,應補繳1 萬6,
335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就核定訴訟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均坐落│面積(平方公│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台幣│原告主張派下│
│ │屏東縣內埔鄉) │尺) │(新台幣:元│:元,不滿1 │權比例 │
│ │ │ │/ 平方公尺)│元部分四捨五│ │
│ │ │ │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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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東寧段763地號 │33.62 │8500 │285,770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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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東寧段764地號 │423.47 │8500 │3,599,495 │2/3 │
├──┼────────┼──────┼──────┼──────┼──────┤
│ 3 │東寧段765地號 │213.75 │8500 │1,816,875 │2/3 │
├──┼────────┼──────┼──────┼──────┼──────┤
│ 4 │東寧段766地號 │675.41 │8500 │5,740,985 │2/3 │
├──┴────────┴──────┴──────┴──────┴──────┤
│價額合計1,144萬3,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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