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34號
PTDV,104,補,434,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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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鍾鳳南 
      鍾志雲 
      鍾宮男 
      鍾志彬 
      鍾志禮 
      鍾永煌 
      鍾進勇 
      鍾貫勇 
      鍾貫進 
      鍾貫達 
      鍾世寶 
      鍾世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鍾廣陞鍾菊蘭鍾文雄鍾勝雄
  、鍾經邦鍾經章鍾經輝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77條之1 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
  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
  72年台抗字第371 號民事判例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鍾
  廣陞之派下權存在;㈡確認被告鍾菊蘭祭祀公業鍾廣陞
  派下權不存在;㈢確認被告鍾經邦祭祀公業鍾廣陞之管理
  權不存在;㈣被告鍾菊蘭鍾文雄鍾勝雄鍾經邦、鍾經
  章、鍾經輝應將申請潮州地政事務所於101 年11月6 日就坐
  落屏東縣內埔鄉○○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
  為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塗銷。本件原告雖係以一訴主張前開
  4 項聲明,惟自經濟上觀之,第1 項、第4 項聲明均與確認
  原告就祭祀公業鍾廣陞及被告鍾文雄鍾勝雄鍾經邦、鍾
  經章、鍾經輝間有公同共有關係存在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是
  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原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
  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第2 項聲明,
  若獲勝訴判決時,原告就祭祀公業所得享有之公同共有財產
  權利比例,即因排除鍾菊蘭之派下權而增加,則訴訟標的之
  價額,即應依鍾菊蘭於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
  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惟增加所得利益,不逾原告於派
  下權比例就祭祀公業鍾廣陞名下系爭土地所得享有之權利,
  揆諸前開說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
  ,應以3 項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第3 項聲明係請求確
  認鍾經邦祭祀公業鍾廣陞管理權不存在,核其性質屬因財
  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與前開聲明應併算之。
㈢、依附表所示祭祀公業鍾廣陞之總財產即現有土地及其價值為
  新臺幣(下同)1,144萬3,125元,而原告主張其派下權比例
  合計為3 分之2 ,故前開聲明第1 、4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762 萬8,750 元。聲明第2 項,原告主張鍾菊蘭原有派下權
  比例為24分之1 ,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7萬6,797 元
  ,是本件第1 、2 、4 項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應以其中
  價額最高之762 萬8,750 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計算
  裁判費;第3 項聲明應以165 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據此,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7 萬8,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2,87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7 萬6,537 元,應補繳1 萬6,
  335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就核定訴訟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均坐落│面積(平方公│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台幣│原告主張派下│
│  │屏東縣內埔鄉) │尺)    │(新台幣:元│:元,不滿1 │權比例   │
│  │        │      │/ 平方公尺)│元部分四捨五│      │
│  │        │      │      │入)    │      │
├──┼────────┼──────┼──────┼──────┼──────┤
│ 1 │東寧段763地號  │33.62    │8500    │285,770   │2/3     │
├──┼────────┼──────┼──────┼──────┼──────┤
│ 2 │東寧段764地號  │423.47   │8500    │3,599,495  │2/3     │
├──┼────────┼──────┼──────┼──────┼──────┤
│ 3 │東寧段765地號  │213.75   │8500    │1,816,875  │2/3     │
├──┼────────┼──────┼──────┼──────┼──────┤
│ 4 │東寧段766地號  │675.41   │8500    │5,740,985  │2/3     │
├──┴────────┴──────┴──────┴──────┴──────┤
│價額合計1,144萬3,1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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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