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339號
PTDV,104,司繼,1339,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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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林忻褌
      林迅丞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美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許美玲係被繼承人林吉中(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屏東市○○里○○○路000 號)之配偶;聲請人林忻褌、林
  迅丞係被繼承人林吉中之子,均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04 年9 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吉中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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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