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21號
PTDV,104,司拍,221,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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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何美香
相 對 人 張陳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澄清於民國80年5 月29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 為自80年5 月27日起至110 年5 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屏禾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陳澄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 款,因逾期未清償,經聲請人對其取得本院83年度訴字第80 5 號民事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院84年度聲字第60號民 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88年度執字第10240 號執行 後換發債權憑證在案,迄今尚欠本金200 萬元及利息、違約 金,並須負擔程序費用額確定為21,978元。又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因買賣登記予相對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88年度執字第10 240 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陳秀珠及債務人陳澄清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相對人則具狀略示以:債務人陳澄清實際借款金額為340 萬 元,並已由相對人代為清償,惟聲請人要求相對人應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400 萬元範圍內,再予代 為清償債務人其餘債務60萬元,始願出具清償證明供相對人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然相對人並無義務代為清償等語。惟 因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 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 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 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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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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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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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廣興│ │731 │建│0 │0 │ 5.13 │全部 │重測前:崇 │
│ │ │ │ │ │ │ │ │ │ │ │蘭段179-13│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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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屏東市 │廣興│ │732 │建│0 │0 │52.79 │全部 │重測前:崇 │
│ │ │ │ │ │ │ │ │ │ │ │蘭段180-20│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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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屏東市 │廣興│ │733 │建│0 │0 │37.89 │全部 │重測前:崇 │
│ │ │ │ │ │ │ │ │ │ │ │蘭段189-5 │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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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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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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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6 │廣興119之3號 │屏東市廣興段73│鋼筋混凝土│一層62.95、二層62.95、│ │全部│重測前:崇蘭段128│
│ │ │ │1、732、733地 │造、三層樓│三層46.11,合計172.01 │ │ │建號 │
│ │ │ │號 │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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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