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美惠分別於民國90年12月24日 、92年4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先後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48萬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0年12月21日起至12 5 年12月20日止、92年4 月9 日起至127 年4 月8 日止,債 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林美惠邀同第三人林曉晃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 請人借款①40萬元、②40萬元、③200 萬元、④260 萬元, 借款期間為①自91年3 月6 日起至111 年1 月6 日止、②自 92年4 月14日起至111 年1 月14日止、③自91年1 月7 日起 至111 年1 月7 日止、④自91年1 月21日起至111 年1 月21 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相對人自104 年7 月7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共計2,253,767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美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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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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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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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楠樹│一 │55-10 │建│0 │0 │85.00 │全部 │ │
│ │ │ │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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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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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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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0 │仁愛路11之1號 │屏東市楠樹腳段│鋼筋混凝土│一層48.56、二層64.50、│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一小段55-10地 │造、四層樓│三層64.50、四層64.50、│3.56 │ │ │
│ │ │ │號 │房 │騎樓14.44、地下層46.92│ │ │ │
│ │ │ │ │ │,合計303.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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