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83號
PTDV,104,司促,12783,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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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方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0九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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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