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方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0九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