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60號
PTDV,104,司促,12760,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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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陳瓊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
  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陳瓊薇於92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
  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
  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
  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 日息萬分之5.
  4)計付之利息( 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修法規定至10
  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及按延
  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延
  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3 個月( 含
  )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3 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至104 年10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
  本金64,88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17,343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瓊薇│民國104年10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4,888元│   │月25日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瓊薇│民國104年10 │清償日止  │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
│  │64,888元│   │月25日   │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
│  │    │   │      │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  │    │   │      │      │400 元,延滯第3 個月│
│  │    │   │      │      │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
│  │    │   │      │      │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
│  │    │   │      │      │,延滯連續3 個月以上│
│  │    │   │      │      │ (含) 者,其應付之逾│
│  │    │   │      │      │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
│  │    │   │      │      │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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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