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陳瓊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
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陳瓊薇於92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
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
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
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 日息萬分之5.
4)計付之利息( 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修法規定至10
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及按延
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延
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3 個月( 含
)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3 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至104 年10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
本金64,88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17,343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瓊薇│民國104年10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4,888元│ │月25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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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瓊薇│民國104年10 │清償日止 │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
│ │64,888元│ │月25日 │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
│ │ │ │ │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 │ │ │ │ │400 元,延滯第3 個月│
│ │ │ │ │ │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
│ │ │ │ │ │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
│ │ │ │ │ │,延滯連續3 個月以上│
│ │ │ │ │ │ (含) 者,其應付之逾│
│ │ │ │ │ │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
│ │ │ │ │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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