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翁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
本金①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七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②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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