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52號
PTDV,104,司促,12752,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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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翁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
  本金①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七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②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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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