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17號
PTDV,104,司促,12717,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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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潘玉惠即黃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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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