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宜寬
債 務 人 羅一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