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67號
PTDV,104,司促,12567,201511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育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8.64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育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