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31號
PTDV,104,司促,12531,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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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債 權 人 盧明聰
債 務 人 張德源即金順億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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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