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79號
PTDV,104,司促,12479,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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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佳倫溫珮辰即溫秋美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鍾佳倫溫珮辰即溫秋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姓名究係為「溫珮辰即溫秋
  美」,或為「温珮辰温秋美」,若係誤繕,亦請一併更正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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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