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張簡奉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佳倫、溫珮辰即溫秋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鍾佳倫、溫珮辰即溫秋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姓名究係為「溫珮辰即溫秋 美」,或為「温珮辰即温秋美」,若係誤繕,亦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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