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75號
PTDV,104,司促,12475,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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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白鈺琳

法定代理人 白景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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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
├──┬────┬──────┬──────┬──────────┤
│編號│ 金 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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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 年8 月2 日│
│  │12,340元│7 月1 日起至│1.83計算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民國104 年9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月29日止  │      │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自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9 月30日起至│1.76計算  │          │
│  │    │民國104 年11│      │          │
│  │    │月1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          │
│  │    │11月11日起至│2.76計算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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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