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40號
PTDV,104,司促,12440,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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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葉菊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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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