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潘正揚
潘慶昌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壹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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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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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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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7 │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 年8 月2 日│
│ │30,017元│月1 日起至民國│1.83計算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104 年9 月29日│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止 │ │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自民國104 年9 │按年息百分之│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月30日起至民國│1.76計算 │ │
│ │ │104 年11月10日│ │ │
│ │ │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11│按年息百分之│ │
│ │ │月11日起至清償│2.76計算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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