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332號
PTDV,104,司促,12332,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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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洪禾森
債 務 人 洪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 金 │ 債務人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  │    │    │        │     │利率      │
├──┼────┼────┼────────┼─────┼────────┤
│ 001│新臺幣 │洪禾森、│自民國104 年7 月│百分之1.83│自民國104 年8 月│
│  │18,122元│洪桎祥 │1 日起至民國104 │     │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年9月29日止   │     │,逾期6 個月以內│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自民國104 年9 月│百分之1.76│分之10計算,逾期│
│  │    │    │30日起至民國104 │     │超過6 個月者,按│
│  │    │    │年11月10日止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    │    ├────────┼─────┤計算。     │
│  │    │    │自民國104 年11月│百分之2.76│        │
│  │    │    │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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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