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鄭文宜
債 務 人 鄭曾秋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文宜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鄭曾秋梅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103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4 年8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
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
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6,044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
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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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 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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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鄭文宜、│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36,044元 │鄭曾秋梅│7 月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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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文宜、│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6,044元 │鄭曾秋梅│8 月2 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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