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00號
PTDV,104,司促,12100,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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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黃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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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