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836號
PTDV,104,司促,11836,201511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林津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