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秀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期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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