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762號
PTDV,104,司促,11762,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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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秀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期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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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