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池秀美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惟查 本件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待調查之事項,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鍾佩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