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江忠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盧玉棟
訴訟代理人 王紹全
吳澄潔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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