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軍簡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莊唯志
法定代理人 莊景賓
附民被告 周育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軍簡字第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