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軍簡附民字,104年度,2號
PTDM,104,軍簡附民,2,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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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軍簡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莊唯志
法定代理人 莊景賓
附民被告  周育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軍簡字第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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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