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90號
PTDM,104,訴,190,201511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慶峰
      宋維琳
      陳文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慶峰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