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403號
PTDM,104,簡,1403,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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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豐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豐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 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 再為施用,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薄弱,然施用毒品究屬 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 害,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並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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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