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359號
PTDM,104,易,359,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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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850
、7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 國104 年6 月24日起至同年9 月3 日止之期間內,先後為如 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竊盜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 追加起訴等語。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準 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6546 、6702、6851、6953、6954、6959、7061、7121、7200號提 起公訴,由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14 號案件受理後,已於 104 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等情,有該案之審判筆錄1 份在卷 可按,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又檢察官因認被告本案 涉犯之竊盜案件,與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14 號案件間,為 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 定,向本院追加起訴,並於104 年11月19日繫屬於本院等情 ,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850、7906 號追加起訴書、104 年11月17日屏檢玉厚104 偵7850字第65 00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日期戳印1 枚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 係於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14 號案件辯論終結後,始為本案 追加起訴,顯逾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所定追加起訴時 間上之限制,揆之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財物 │所有人或│竊取方法│備考 │
│ │ │ │ │使用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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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6月24│○○縣○○鄉○○│000-000 號機│李潘冊 │發動竊離│104偵7850 │
│ │日5時30分 │村○○路00號 │車 │ │ │尋獲 │
├──┼─────┼────────┼──────┼────┼────┼─────┤
│2 │104年7月22│○○縣○○鄉○○│000-000 號機│許嘉文 │發動竊離│104偵7906 │
│ │日11時20分│村○○路0 之00號│車 │ │ │尋獲 │
├──┼─────┼────────┼──────┼────┼────┼─────┤
│3 │104年8月5 │○○縣○○鄉○○│000-000 號機│陳俊男 │發動竊離│104偵7906 │
│ │日23時 │村○○與○○路口│車 │ │ │尋獲 │
├──┼─────┼────────┼──────┼────┼────┼─────┤
│4 │104年8月9 │○○縣○○鄉○○│000-000 號機│柳秀英 │發動竊離│104偵7906 │
│ │日3時 │村○○路00號前 │車 │ │ │尋獲 │
├──┼─────┼────────┼──────┼────┼────┼─────┤
│5 │104年8月12│○○縣○○鎮○○│000-000 號機│潘詩親 │發動竊離│104偵7906 │
│ │日18時15分│路000 號 │車 │ │ │尋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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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年8月23│○○縣○○鄉○○│000-000 號機│葉春郎 │發動竊離│104偵7850 │
│ │日11時55分│村○○路000 號 │車 │ │ │尋獲 │
├──┼─────┼────────┼──────┼────┼────┼─────┤
│7 │104年8月29│○○縣○○鄉○○│000-000 號機│楊美華 │發動竊離│104偵7850 │
│ │日11時30分│村○○路00號( 自│車 │ │ │尋獲 │
│ │ │家旁) │ │ │ │ │
├──┼─────┼────────┼──────┼────┼────┼─────┤
│8 │104年9月2 │○○縣○○鄉814 │遊戲機1台、 │李育納 │徒手竊取│104偵7850 │
│ │日10時 │超商( 腳踏車上) │存簿1本、印 │ │ │尋獲 │
│ │ │ │鑑1個 │ │ │ │
├──┼─────┼────────┼──────┼────┼────┼─────┤
│9 │104年9月3 │○○縣○○鄉火車│保險卡1張 │楊鴻章 │徒手竊取│104偵7850 │
│ │日12時 │站停車場( 車號 │ │ │ │尋獲 │
│ │ │000-000 號機車置│ │ │ │ │




│ │ │物箱) │ │ │ │ │
├──┼─────┼────────┼──────┼────┼────┼─────┤
│10 │104年9月3 │○○縣○○鄉火車│000-000 號機│柯莉驊 │發動竊離│104偵7850 │
│ │日15時30分│站前7-11超商 │車 │ │ │尋獲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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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