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
被 告 鍾明輝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錦昌律師
吳澄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3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戊○○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明勲之母李蔡貴蓮(以下簡稱李婦)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下午3 時許,因血糖過高入屏東市○○路00號基督教醫院 急診,醫生已初步治療施打胰島素,等候住院病床安排,因 護理人員忙於安排急症病人至加護病房,普通病房雖已有空 位,須等護理人員交班後,才能讓李婦住至普通病房。李明 勲漸感不耐,無視乙○○醫師與丁○○護士正在執行醫療業 務,竟以對該等醫師人員施脅迫及恐嚇之犯意,先於該日晚 間7 時(起訴書誤載為該日7 時)19分許,在急診室對乙○ ○醫師揚言:「這個…差太多了吧。對吧,會不會太離譜了 ,…不覺得太離譜嗎?不是我們在這裡發勞騷,我從剛剛到 現在都沒…都沒…半句話,都沒說半句話,那如果像你們這 樣,難怪電視常常報導你們不時遭人摃(台語「砸」)東西 ,啊如果是這樣,那我就叫幾個人來摃一摃,你們就給我們 房間,是嗎?那我就馬上叫人進來摃。如果要這樣,我就叫 人進來摃。我也可以叫一些年輕人進來摃。」,使乙○○心 生畏懼,足影響其急診業務進行。嗣戊○○經李明勲電邀前 來,竟基於對醫事人員丁○○施脅迫與恐嚇之犯意,向其恫 稱:「你們不要將心比心,你們要將心比心」、「你知道嗎 ?要叫記者來」、「態度好一點」、「你手這樣?」、「沒 大沒小呢」、「沒大沒小呢,你啊。」、「你什麼態度?」 、「那麼小而已…如果在外面,把妳推到溝仔內…」、「有 夠衰小」、「屏東喔,屏東人有夠衰小…公平」、「叫記者 來…」,使丁○○生畏,並影響其醫療業務執行。李明勲接
續先前犯意,向丁○○嗆聲:「你們怕壞人,不處理放在這 邊」、「你們都怕壞人…,等3 小時了…」、「這樣啦,啊 ,就--這個醫院…」、「什麼我冷靜?都要叫人進來摃了, 還冷靜?幹妳娘,什麼冷靜?」、「怎麼告隨便你,啊。」 、「…進來摃咧」、「等3 個小時,沒臭沒小(台語)」、 「等3 個多小時了,我都沒有大聲過,等到死嗎,啊?等到 死嗎?」、「有處理在哪?那是我們在這邊,你們才要推上 去,是要等急救才要推上去,是不是?啊?難怪急診室常遭 人摃就是這樣啦。怕人摃是嗎?你們就是怕人摃而已啦。」 、「為什麼不能大聲?都怕壞人而已。」、「錄影最好,這 裡,這裡,錄我的臉,錄我的臉。」、「錄我的臉,錄我的 臉。」、「正在錄影最好。」、「我就等法院的調單來,嘿 ,錄影。」、「3 個多小時,等3 個多小時。」、「議員啊 ,議員,像這種醫院啊…」、「這種醫院要做什麼?等3 個 多小時,太離譜啦。」、「太離譜了,等3 個多小時。」、 「900 多的血糖,放3 個多小時,不會太離譜嗎?沒發輪( 台語)沒推上去,發輪才要推上去。」滋擾急診室,使丁○ ○心生畏懼,並足以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下列供述證據,被告李明勲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7頁正面),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適 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甲○○之警詢證述,丁○○ 於警、偵訊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無證據能力;除此之外,對於本判決下列其餘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第67頁正面)。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前揭證人甲○○、丁○○之警詢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 經辯護人爭執該陳述之證據能力,且甲○○、丁○○均已 於審理中到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接受被告及其辯護 人之詰問,卷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及第159 條 之3 傳聞法則之例外情況,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 均不得作為證據。
(二)按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時,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 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
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 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 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 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 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外,亦應依人證之 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 刑事庭㈠會議決議意旨參見)。查證人丁○○於偵查中之 證述,係審判外對於被告戊○○不利之陳述,未經檢察官 命具結後證述,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第2 項之適用而具證據能力。復經被告戊○○之辯護 人爭執該陳述之證據能力,且前揭證人於審理中已到庭作 證並接受被告及辯護人之詰問,所述內容與其在偵查中之 陳述並無不符之情形,故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及 第159 條之3 等傳聞法則之例外情況,是依同法第159 條 第1 項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三)至被告戊○○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下列其餘所引用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前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 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被告李明勲及戊○○之供述、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被告2 人及辯護人均不爭執,亦無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爰 不予贅述。
貳、有罪部分:
一、前揭被告李明勲於醫事人員乙○○醫師與丁○○護士執行醫 療業務時,對乙○○及丁○○揚言「叫人進來摃」等語,致 使乙○○及丁○○心生畏懼,足以影響渠等執行急診業務之 事實,迭據被告李明勲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37頁正面、第65頁正面、第94頁正面),核與證人丁 ○○於警、偵訊中證述:李明勲「飆罵幹你娘及恐嚇我會烙 人(台語)來砸急診室及醫生」,還說「你們就是欠施壓」 ,站在護理站那裡罵,「後來我看到李明勲往前跑,我就趕 快追過去,就看到他對醫生罵」(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 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證人甲○○於警、偵訊中證述:「 我看到李明勲站在乙○○醫生面前大聲咆哮」(見警卷第8
頁至第9 頁、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證人乙○○於警、偵 訊中證述:「當時有一個先生來對我們咆哮」,「有感到威 脅」,「站在第一線要面對這些恐懼、害怕,對我們醫護人 員是很大的殺傷力」(見警卷第6 頁至第7 頁、偵卷第38頁 至第39頁)等語均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 和派出所警員莊國慶依告訴人丁○○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製 作如附表一所示之譯文(見警卷第22頁)及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勘查報告(見偵卷 第13頁正面至第15頁反面)各1 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二、訊據被告戊○○固坦承經李明勲電聯前往基督教醫院急診室 與護士丁○○對話一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及違反醫療法 之犯行,辯稱:其未對丁○○說「叫記者來」、「在外面, 把妳推到溝仔內」等語,且未阻礙醫療業務之執行,亦無恐 嚇及違反醫療法之犯意云云(見本院卷第66頁反面、第94頁 正面)。辯護人則辯以:被告戊○○僅係選民服務,沒有恐 嚇及妨害醫療業務之動機及必要,且依現場錄影譯文可知, 丁○○仍可跟人聊天及執行其他事務,應無心生畏懼或影響 執行醫療業務之情形云云(同卷第95頁正面)。惟查:(一)被告戊○○於案發當時,有對丁○○恫稱「如果在外面我 就把你推到水溝」等語,致使丁○○心生畏懼而危害安全 及影響其執行醫療業務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丁○○ 於審理中證稱:「(問:戊○○有到場嗎?)有,是後面 才來,一來就往我這邊走,離我很近,有類似講一些要將 心比心,在外面就會被人追殺之類的,嚇得我不太敢回家 ,只好去報警。(問:當時戊○○跟你講這些話時,你覺 得他態度如何?)在我的感受就是在恐嚇我。(問:戊○ ○講剛剛妳說的那些話的時候,是針對你講還是針對現場 的人講?)他看著我的眼睛在我面前講,個人認為是對我 講。(問:戊○○擋在你面前時,你有辦法服務其他病人 嗎?)沒有辦法,因為戊○○擋在前面,沒有辦法做事, 一群人擋在那邊,我還以為他們是流氓,又害我氣喘發作 ,後面我也沒有辦法上班。(問:可否完整描述當時戊○ ○恐嚇你的話?)你如果在外面我就踹到水溝讓你死。( 問:戊○○除了恐嚇的話之外,有沒有說對你或醫院做什 麼事情?)說要找記者來」(見本院卷第83頁正、反面、 第85頁正、反面)等語甚明,核與證人甲○○於偵查中證 稱:「不知道是李明勲還是戊○○說如果看到丁○○,要 把丁○○推到水溝」(見偵卷第20頁);於審理中證稱: 「(問:你事後有無安撫丁○○的心情?)他有很激動的 跑去休息室,當下丁○○情緒起伏很大,因為他受到很大
的驚嚇,一直哭。(問:戊○○說了那些話和行為,你當 下的情形有無辦法執行醫療行為?)丁○○沒有辦法照顧 病人,情緒也很激動,就在裡面休息。(問:丁○○的上 班時間?)下午四點到晚上十二點。(問:當天到下班之 前,丁○○有在照顧病人嗎?)沒有辦法,當天丁○○的 班是我幫忙處理」(見本院卷第87頁正、反面、第88頁反 面、第89頁反面)等語相符。參以被告亦於警詢時坦承: 其有「說你這種態度如果在外面我就將你推到水溝」(見 警卷第5 頁)一語。且本院於準備程序當庭播放警詢錄影 供被告戊○○確認時,被告戊○○亦坦承於警詢時確實有 為上開陳述,而無誤載之情形,足見證人丁○○及甲○○ 所言非虛。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警 員莊國慶依告訴人丁○○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製作譯文, 被告戊○○確有口出「你們知道嗎要叫記者」、「年紀那 麼小,要將心比心,在外面就要推倒到水溝裡面乎你死」 等情(詳如附表一所示),有譯文表附卷可佐(見警卷第 22頁),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再次勘驗 該現場錄影光碟,被告戊○○確有稱「你知道嗎?要叫記 者來」、「哪麼小而已…在外面,把你推到溝仔內」等語 (詳如附表二所示),有勘查報告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4 頁反面、第15頁正面),被告戊○○及其辯護人對此譯文 內容亦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8頁正面、第92頁正面)。 綜此堪認被告戊○○確有對丁○○稱「那麼小而已,如果 在外面,把你推到溝仔內」一語,致使丁○○心生畏懼而 危害安全及影響其執行醫療業務。
(二)被告戊○○雖辯稱其沒有恐嚇及妨害醫療業務之犯意、動 機及必要云云。惟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知識,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構成刑法第305 條 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 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 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 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參照)。又醫療法第106 條 第1 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 迫」,其規範方式與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規定相同,故該脅迫應為相 同解釋。而該條規定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 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
第608 號判決、84年度台非字第333 號判決意旨參見)。 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之意圖或決心,則與 本罪之成立無關。查被告戊○○對丁○○所稱「那麼小而 已,如果在外面,把你推到溝仔內」一語,客觀上即有危 害丁○○生命、身體、自由安全之可能,揆諸前揭說明, 顯係惡害之通知,不因戊○○主觀上之動機為何或是否真 有實現加害之意思而受影響,況丁○○亦因此心生畏懼, 足認已致生危害於安全,業如前述,顯係恐嚇及脅迫之話 語。參以被告戊○○自承當時「口氣不好」,對於丁○○ 聽到上開話語會心生畏懼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 反面),可認被告戊○○亦知悉丁○○將因其不友善之態 度及該話語內容係客觀上惡害之通知,而感到心生畏懼, 自有恐嚇及脅迫之犯意。至於被告戊○○所辯本件係選民 服務案件,無恐嚇之必要云云,不足推翻被告戊○○對丁 ○○確有口出上開恐嚇及脅迫話語之行為,附此敘明。(三)被告戊○○又辯稱丁○○仍可跟人聊天及執行其他事務, 應無心生畏懼或影響執行醫療業務之情形云云。惟依前開 警員莊國慶製作之現場錄影譯文可知,該記載為護士(被 害人)A雖向其他護士表示「我有錄影沒關係沒在怕阿」 等語(見警卷第22頁),且證人丁○○於審理中亦證稱其 確實有為上開陳述(見本院卷第85頁),然依同譯文前後 時序可知,此部分陳述係在被告戊○○來到急診室之前, 故顯然與丁○○是否因被告戊○○上開恐嚇話語而心生畏 懼或影響執行醫療業務等情無關聯。況依丁○○所述,其 所表達「有錄影沒關係沒在怕」之意思,應僅係表示其已 錄影存證,可作為日後行使法律權利之證據,阻止對方進 一步採取不利於己之行為,並非內心毫不畏懼,此由錄影 當時之丁○○之話語「我現在在錄影我可以提告」、「你 什麼態度,你不要再過來喔」等語,益徵錄影為其保護自 身安全之方法甚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戊○○前揭所為恐嚇危害安全及對於醫事 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脅迫行為,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 行醫療業務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罪科刑。
三、公訴意旨固認為被告戊○○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而故意為上開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醫療法之犯行云云。 惟被告戊○○經被告丙○○通知而前往案發地點時,並未表 示其具有議員身分,亦未以議員身分要求醫院配合等情,業 據證人丁○○及甲○○於審理中證述一致(見本院卷第84頁 正面、第89頁正面),並有現場錄影光碟在卷可佐(譯文詳
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告戊○○亦堅詞否認,卷內亦無其他 證據可佐,難認檢察官已盡舉證責任,不足認定被告戊○○ 為本件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醫療法之犯行時,有何利用議員 或其他公務員職務之情形。
四、公訴意旨又認為被告丙○○及戊○○尚有對醫事人員施強暴 行為(見起訴書第3 頁之論罪部分,公訴檢察官亦同主張, 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云云。惟按所稱「強暴」,係指一切 有形之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 括在內,申言之,行為人之強暴行為,並不限於對醫事人員 身體直接實施暴力,凡以醫事人員為目標,而對物或他人實 施暴力因而產生積極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均屬之。 然仍以直接施以暴力為必要。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戊○ ○對醫事人員所為之話語,即係構成強暴之行為,與前開說 明不符,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丙○○及戊○○係對丁○○「等人」施壓 或嗆聲(見起訴書第2 頁犯罪事實欄第1 行、第8 行),然 起訴事實記載對丁○○「等人」施壓或嗆聲之話語,均係被 告2 人對丁○○所為之陳述,並無其他證據可認該對話內容 係針對丁○○以外之人,且該等人因此感到心生畏懼,或妨 害丁○○以外之人執行醫療業務,參以本件起訴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及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脅迫,足以妨害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均無處罰未遂,足見起訴書所載 對丁○○以外之「等人」乃屬贅語,附此敘明。六、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李明勲、戊○○前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 恐嚇罪及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 業務時,施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 告李明勲、戊○○均以一行為同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對 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 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侵害數法益,屬想像競合犯,應 皆從重論以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 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 務罪。
(二)爰審酌被告丙○○因其母在急診室久候未獲治療而不耐, 竟轉向醫事人員發洩情緒對執行醫療業務之乙○○醫師及 丁○○護士,以「叫人進來摃」等恐嚇言語,使渠等心生 畏懼,致影響醫療業務之執行,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其前 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6 頁),本次係一時情緒失控,犯後已坦 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丁○○達成和解,有屏東縣屏東市調
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憑(同卷第49頁),態度尚可,並 考量其以農為業,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見警卷第1 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自承罹 患肝癌第三期,亦有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 參(同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審酌被告戊○○前為屏東市市民代表,又於案發時甫當 選屏東縣議會議員,本當秉持為民服務之熱忱,妥善排解 民眾糾紛,尤應避免先入為主,淪為特定他人之工具。竟 僅因受被告丙○○之託,前往基督教醫院急診室,在尚未 釐清急診壅塞及兩方爭執等原因之際,率爾指責在場執行 急診醫療業務之丁○○護士,以「要叫記者來」、「如果 在外面,把妳推到溝仔內」等恐嚇話語,使其心生畏懼, 並影響醫療業務之執行,有失民意代表應有之高度,所為 誠屬可議,犯後亦始終否認,態度非佳;惟念其已十餘年 未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7 頁至第9 頁),亦與告訴人丁○○和解,有屏東 縣屏東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憑(同卷第49頁),並 考量其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 第3 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丙○○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知坦認犯行,足徵其 悔意,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 間,以啟自新。
叁、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以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丁 ○○嗆聲「幹妳娘」一語。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丙○○之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因而 撤回告訴,此有屏東縣屏東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撤回告訴 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揆諸上開 說明,原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
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脅迫, 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警員莊國慶製作之錄影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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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譯文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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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8│(A)醫生← (B)病人家屬(丙○○) │見警卷│
│19:20 │B:醫生啊要病人放到急救,你們才要急救,血糖 │第21頁│
│ │ 已經900 多已經很高了。 │ │
│ │A:剛才醫生有幫忙處理了。 │ │
│ │B:剛才到現在才調點滴到現在,已經坐不住,撐 │ │
│ │ 不住了。 │ │
│ │A:醫生幫吊點滴是在降血糖的工具,剛才4 點要 │ │
│ │ 去病房了。 │ │
│ │B:那個我們不專業,我請問醫生給我一個答覆你 │ │
│ │ 們說4 點多有病房給我們上去,等到現在已經 │ │
│ │ 要7 點,這樣會不會太離譜了,不是我在這裡 │ │
│ │ 發牢騷,從剛才到現在攏沒講半句話,攏沒講 │ │
│ │ 半句話,那安捏像你的報告,那安捏事實麥呼 │ │
│ │ 槓,那安捏就叫囝仔阿來槓槓耶,我叨去房間 │ │
│ │ 了,那安捏我馬上叫人來槓,真的,我也可以 │ │
│ │ 馬上叫少年進來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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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8│(A)、(A)-1護士→ (B)、(B)-1病人家屬、(B)-2 │見警卷│
│19:30 │(註: (B)為丙○○、(B)-2為戊○○) │第22頁│
│ │A:他又在罵了。 │至第23│
│ │B:你們這些都怕壞人,不處理放在這裡。 │頁 │
│ │A-1:我們叫樓上處理了。 │ │
│ │B:你們就是怕壞人。 │ │
│ │B-1:要上去罵樓上的人是不是。 │ │
│ │A:你們要明理不能亂罵人阿。 │ │
│ │B-2:你們要將心比心,要將心比心,你們知道嗎 │ │
│ │ 要叫記者來。 │ │
│ │A:先生你冷靜一點好不好。 │ │
│ │B-2:什麼我冷靜。 │ │
│ │B:就要被人打了還冷靜(幹你娘)(台語) │ │
│ │A:我現在在錄影我可以提告。 │ │
│ │B:要怎樣告隨便你。 │ │
│ │B-2:態度好一點。 │ │
│ │A:我現在在錄影。 │ │
│ │B-2:你手那捏(台語)。 │ │
│ │A:你不是這樣嗎。 │ │
│ │B-2:沒大沒小,你什麼態度。 │ │
│ │A:你什麼態度,你不要再過來喔。 │ │
│ │B-2:你什麼態度。 │ │
│ │A:我什麼態度,你什麼態度。 │ │
│ │B:等3個多鐘頭我都沒大聲過,等到死嗎,是我發│ │
│ │ 脾氣才要推上去。 │ │
│ │B-2:年紀那麼小,要將心比心,在外面就要推倒 │ │
│ │ 到水溝裡面乎你死。 │ │
│ │B:要等到急救才要推上去,你們急診就是驚人槓 │ │
│ │ (台語),就是這樣難怪你們急診經常乎槓( │ │
│ │ 台語),你們就是驚人槓(台語)。 │ │
│ │B-2:錄影嗎。 │ │
│ │A:對。 │ │
│ │B:錄影才好。 │ │
│ │A:錄影。 │ │
│ │B:錄我的臉、錄我的臉。 │ │
│ │A:正在錄、正在錄。 │ │
│ │B:錄影才好。 │ │
│ │A:沒關係,依法提告好了。 │ │
│ │B:沒關係我等司法院調單來。 │ │
│ │B-2:有夠綏小(台語),屏東人有夠綏小(台語 │ │
│ │ )都是這種醫院(幹)。 │ │
│ │B:等3點外鐘,議員阿、議員阿像這種醫院。 │ │
│ │A:議員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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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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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前區家屬恐嚇醫師部分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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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語意不清啊血糖已到900 多,難道不高嗎?嘛已│見偵卷│
│ 經很高了… │第13頁│
│醫師:我們有…(語意不清),醫師已有處理了啊。 │至第14│
│丙○○:沒有,啊剛才檢查,只有吊點滴到現在,啊現在是我│頁 │
│ 們已經坐不住了在那邊瞎忙,搞到人已撐不住了… │ │
│醫師:所以他那個之前會有那個…(語意不清)水分本來就是│ │
│ 在降血糖的工具,剛剛我有看…剛剛我們四點有跟我們│ │
│ 講,本來是要上去病房,中間有一個… │ │
│女性家屬:那是你們的辯解。 │ │
│丙○○:我說給你聽,醫生,醫生… │ │
│女性家屬:剛剛還推我。 │ │
│醫師:我沒有推你喔,小姐,我沒有推你。 │ │
│丙○○:對,我跟你說…我說給你聽,醫生…(語意不清)我│ │
│ 不知道… │ │
│醫師:你們這樣,我不知道怎樣回答你的問題。 │ │
│丙○○:我現在就是要請醫生給我們一個答覆,我們已經…你│ │
│ 們四點多跟我們說你們有病房要讓我們上去,等到現│ │
│ 在快七點了,已經快七點了(重複) │ │
│(此時醫師請醫院相關人員前來處理) │ │
│丙○○:ㄟ,這個…差太多了吧。對吧,會不會太離譜了,…│ │
│ (語意不清)不覺得太離譜嗎?不是我們在這邊發牢│ │
│ 騷,我從剛剛到現在都沒…都沒…半句話,都沒說半│ │
│ 句話,那如果像你們這樣,難怪電視常常報導你們不│ │
│ 是遭人砸東西,啊如果是這樣,那我就叫幾個人來砸│ │
│ 一砸,你們就給我們房間,是嗎?那我就馬上叫人進│ │
│ 來砸。如果要這樣,我就叫人進來砸。我也可以救一│ │
│ 些年輕人進來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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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恐嚇怒罵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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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打電話請家屬跟…他在罵,還在罵… │見偵卷│
│丙○○:你們怕壞人,不處理放在這邊… │第14頁│
│護士:你要問樓上之護理人員,先生,你等一下有問題,要問│至第15│
│ 樓上的,我都有打電話跟他講過了。 │頁 │
│丙○○:你們都怕壞人…(語意不清),等三小時了。 │ │
│護士:而且我覺得你也要明理,不能隨便亂罵人啊。 │ │
│丙○○:這樣啦,啊就…這個醫院… │ │
│女性家屬:感同身受一下,好不好? │ │
│戊○○:你們不要將心比心,你們要將心比心… │ │
│女性家屬:對啊。 │ │
│戊○○:你知道嗎?要叫記者來… │ │
│護士:先生,你先冷靜一點,好不好? │ │
│丙○○:什麼我冷靜?都要叫人進來砸了,還冷靜?幹你娘,│ │
│ 什麼冷靜? │ │
│護士:我現在在錄影,可以提告。 │ │
│丙○○:怎麼告隨便你,啊。 │ │
│戊○○:態度好一點… │ │
│護士:剛剛我在這邊已經就被他一直罵了呢。 │ │
│戊○○:態度好一點。 │ │
│丙○○:…(語意不清)進來砸咧。 │ │
│護士:我現在在錄影喔,你不要這樣喔。 │ │
│戊○○:你手這樣? │ │
│護士:你剛剛也這樣。 │ │
│戊○○:沒大沒小呢。 │ │
│丙○○:等三個多小時,沒插沒曉(台語) │ │
│戊○○:沒大沒小呢,你啊。 │ │
│護士:你不要再過來了喔。 │ │
│戊○○:你什麼態度? │ │
│護士:我什麼態度,你什麼態度。 │ │
│(現場醫院人員極力勸阻戊○○) │ │
│丙○○:等三個多小時了,我都沒有大聲過,等到死嗎,啊?│ │
│ 等到死嗎? │ │
│護士:在處理啊… │ │
│丙○○:有處理在哪?有處理在哪?那是我們在這邊,你們才│ │
│ 要推上去,是要等急救才要推上去,是不是?ㄚ難怪│ │
│ 急診室常遭人打就是這樣啦。怕人打是嗎。你們就是│ │
│ 怕人打而已啦。 │ │
│戊○○:哪麼小而已…(語意不清)在外面,把你推到溝仔內│ │
│ … │ │
│(醫院人員勸丙○○不要大聲吵) │ │
│丙○○:為什麼不能大聲?都怕壞人而已。 │ │
│戊○○:錄音啊? │ │
│護士:錄影。 │ │
│丙○○:錄影最好,這裡,這裡,錄我的臉,錄我的臉。 │ │
│護士:正在錄。 │ │
│丙○○:錄我的臉,錄我的臉。 │ │
│護士:正在錄。 │ │
│丙○○:正在錄影最好。 │ │
│護士:沒關係,依法提告好了,你們要這樣子鬧。 │ │
│丙○○:我就等法院的調單來,嘿,錄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