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04年度,10號
PTDM,104,審原訴,10,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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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武賢
      巴正輝
      王進雄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偵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武賢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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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