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選訴字,104年度,1號
PTDM,104,原選訴,1,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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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節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輔 佐 人 杜明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選偵字第30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1號、103 年度選偵
字第115 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柯節娘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104 年8 月20日因食道惡性腫瘤而 急診,於104 年8 月22日入院治療,後入屏東醫院住院治療 ,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電 話記錄2 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45 、154 、156 頁),又 經本院函詢屏東醫院被告柯節娘健康情形,該院函覆略以: 柯節娘於104 年7 月15日確診為惡性食道癌第三期,於104 年8 月期間因惡性食道癌出血情況嚴重轉診至高醫治療,而 後轉回本院照護,現正等待病床施行化學藥物注射治療,隨 時有再次出血可能,能否外出開庭無法評估等語(本院卷第 167 頁),再經本院電話詢問被告柯節娘家屬,經被告柯節 娘之媳婦告知104 年10月19日又入屏東基督教醫院加護病房 治療,現仰賴呼吸器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104 年 10月19日屏醫醫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病歷查詢回覆單 、本院電話記錄各1 紙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67-168 頁), 足認被告柯節娘現因疾病不能到庭,且已無能力為己答辯, 爰於被告能到庭實質進行訴訟程序以前停止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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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