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27號
PTDM,103,附民,127,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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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7 號
原   告  徐承詺(原名:柯亙厚)
訴訟代理人  徐馥涓
複 代理人  江正喜
被   告  林珅輝
       莊智偉
       葉登貴
       尤鈞廷
       黃世耀
       黃榮慶
       吳俊德
       林志彥
       林勝裕
       楊育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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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