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7 號原 告 徐承詺(原名:柯亙厚)訴訟代理人 徐馥涓複 代理人 江正喜被 告 林珅輝 莊智偉 葉登貴 尤鈞廷 黃世耀 黃榮慶 吳俊德 林志彥 林勝裕 楊育坤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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