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787號
PTDM,103,易,787,201511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浤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陳烜永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曾政欽
被   告 盧錦城
被   告 陳玟伃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6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被告李嘉浤陳烜永曾政欽盧錦城陳玟伃如附表三所示部分犯誹謗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嘉浤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起至102 年8 月21日止,擔任西藥服務職業工會(下稱西藥工會)理 事長,因與被告即理事陳烜永曾政欽盧錦成陳玟伃共 同懷疑西藥工會會計陳麗娟,於任職期間之帳目不清、盜刻 印章,竟分別基於個人誹謗之犯意,及與陳烜永曾政欽盧錦成陳玟伃共同誹謗之犯意聯絡,將「本會離職會務陳 麗娟盜用公款、證據確鑿」、「陳麗娟利慾薰心,仍以過世 的林順生理事長印鑑領取款項,據為己有,行徑囂張、泯滅 人性」等如附表一所示之信件內容,接續於同附表所示之時 間,散布寄發予李允仁鄭紅萍、郭聰敏等西藥工會全體會 員共428 人,足以貶損陳麗娟之人格及社會地位與評價。因 認被告等5 人所為,係涉共同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 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 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既負有舉證責任(形式舉證責任),並有指出證明方法之 義務(實質舉證責任),則於起訴書之證據欄,自應就犯罪 事實欄之各個待證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分別具體指出證明 之方法,以明其是否已盡舉證之責。蓋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於行使起訴審查權時,係以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之證



據及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審查是否有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 犯罪之可能,而被告亦係依起訴書所載被訴事實及證據、所 犯法條,衡量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後,始能為充 分之防禦準備。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起訴審查制之立 法目的,係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及有效督促檢察官善盡實 質舉證責任,藉免濫行起訴,以保障人權,避免被告遭受不 必要之訟累,故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除應盡提出證據 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負「指出其證明之方法」之義務,用 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 「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 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又檢察官如 未盡實質之舉證責任,不得以法院未主動調查某項證據,而 指摘違法(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0 年 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法院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 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 成立犯罪之可能者,例如:㈠僅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或告訴 人之指訴,或被害人之陳述為唯一之證據即行起訴、㈡檢察 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過於空泛,如僅稱有證物若干箱或帳冊 若干本為憑,至於該證物或帳冊之具體內容為何,均未經說 明等情,則應以裁定定出相當合理之期間通知檢察官補正證 明方法。其期間,宜審酌個案情形及補正所需時間,妥適定 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 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供述證據 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 故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 保其陳述有相當之真實性。從而,由上述規定及說明可知, 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如過於空泛,或僅有告訴人之單一 指訴,而法院經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 資料後,依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亦可判 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 第2 項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 定駁回起訴。
三、本件偵查檢察官以被告李嘉浤等5 人所為,認為係共同涉犯 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因而提起公訴,並提 出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及待證事實佐證。惟本件檢察官對於 下列事項,未盡舉證責任及指出證明方法之義務:(一)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李嘉浤等5 人對告訴人陳麗 娟所為之誹謗內容,係包含「本會離職會務陳麗娟盜用公



款、證據確鑿」、「陳麗娟利慾薰心,仍以過世的林順生 理事長印鑑領取款項,據為己有,行徑囂張、泯滅人性」 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全部信件內容。惟公訴意旨所列舉如附 表二所示之證據及待證事實,除同附表編號2 (包含被告 陳玟伃之自白及告訴人之指訴,起訴書誤載為同一編號) 以外,其餘僅可證明被告等5 人有共同寄發如附表一所示 內容之信件給西藥工會會員,西藥工會會員亦收受信件, 而西藥工會之會計帳目並無異常,告訴人陳麗娟並無證據 可認有業務侵占及盜刻印章之行為,被告等5 人未待告訴 人出面說明,亦未待司法確定,即擅自發佈不實之該信函 內容等情而已,但均不及於業務侵占及盜刻印章以外之部 分(如附表一編號1 第1 點至第7 點、第9 點至第10點、 同附表編號2 第9 行至第12行、同附表編號3 第9 行之不 應請領年終獎金、同附表編號第11行之7 年帳冊沒移交、 同編號第15行至第17行之違反不得為保證人規定、同附表 編號4 第4 行至第5 之無會員資格領取車馬費等)。易言 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被告等5 人指控告訴人涉嫌 業務侵占及盜刻印章以外之部分,依起訴書之證據清單所 示,除陳玟伃之自白及告訴人之指訴外,檢察官並未舉出 證據以補強證明該信函內其他事項為不實,或有何成立誹 謗之可能性,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雖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被告陳玟伃自白以證明 全部犯罪事實,惟依被告陳玟伃於偵查中所陳述:「當初 我們5 個人擬定時,是理事長主導的,我們全部人看過內 容才發出去,當時沒有想那麼多,可是我現在認為這個信 件會造成她名譽的損害,我認為信裏的用語像利慾薰心、 貪得無厭等字眼,確實不妥,當初應該叫理事長不要這樣 寫。(問:妳們在司法尚未確定,而且陳麗娟未曾出現說 明就發這些信,是否有欠妥適?)確實是比較莽撞,我承 認有不妥的地方」等情(見他字卷第192 頁),並未明確 坦承何部分之內容為不實,故被告陳玟伃上開陳述如何證 明如附表一所示信函內容為真實,尚有不明,檢察官亦未 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指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僅空泛表 示被告陳玟伃之陳述可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尚難認檢察官 已盡其「指出其證明之方法」之義務。
(三)由於依起訴書所記載之證據及待證事實,除告訴人陳麗娟 之指訴之外,其餘證據至多僅可證明被告李嘉浤等5 人指 控告訴人涉嫌業務侵占及盜刻印章,有成立誹謗之可能, 或無法確認可證明何種事實(即被告陳玟伃之陳述),但 均不足以補強告訴人指訴被告等5 人所為排除業務侵占及



盜刻印章以外之言論,有何不實之情形。此由偵查檢察官 引為證據之102 年度偵字第754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字 第7547號卷第273 頁正面至第275 頁反面),亦可知其認 定無證據證明犯罪而不起訴之範圍僅為告訴人涉嫌盜刻印 章及盜領現金業務侵占部分之行為,並未針對其餘例如領 取年終獎金、車馬費等情再詳為偵查,甚至於起訴書證據 清單對於盜刻印章及業務侵占以外之部分未置一詞,益徵 起訴書所載非盜刻印章及業務侵占部分,未在偵查檢察官 調查、起訴及舉證之範圍甚明。是本件關於業務侵占及盜 刻印章以外之部分,除告訴人陳麗娟之指訴外,檢察官並 未舉出證據以補強告訴人指訴之真實性。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偵查所得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 法,顯仍不足以認定被告李嘉浤等5 人所述關於告訴人陳麗 娟涉及業務侵占及盜刻印章以外之部分(詳如附表三,本院 依職權於原起訴書附表內容重新編號,用以表明起訴書所載 有所欠缺而應補正之各節)有成立誹謗罪之可能,此部分即 屬未達起訴門檻。又檢察官雖於104 年5 月27日提出補充理 由書,檢附告訴人之陳報狀,請求本院向西藥工會、郵局函 詢查證,及傳喚證人郭聰敏到庭作證云云(見本院卷第113 頁至第125 頁),惟該補充理由書並未補充任何證據,或指 出卷內證據與本件非盜刻印章及業務侵占部分以外待證事實 之關連性(同卷第113 頁),是檢察官此舉仍無解於其如前 所述應負之舉證責任,反而更可證明檢察官並未就起訴書所 載非盜刻印章及業務侵占之其餘部分,有何詳為調查證據以 補強告訴人陳述可信性之情事,而難認此部分有成立誹謗罪 之可能。故為貫徹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規定起訴審查制 之立法意旨,以免被告等5 人就此部分遭受不必要之訟累, 並節約司法資源,本院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命檢察 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30日內補正被告等5 人犯罪之證據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非盜 刻印章及業務侵占以外部分之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表一:
┌─┬─────┬───────┬────────────────────────────┐




│編│ 行為人 │ 寄發時間 │信函內容 │
│號│ │ │ │
├─┼─────┼───────┼────────────────────────────┤
│1 │ 李嘉浤 │102年9月3日及 │敬愛的會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
│ │(以西藥工 │同年9月5日 │ 會務人員陳麗娟,以多年把持會務之姿態,及諸多理監事和│
│ │會理事長名│ │顧問撐腰下,蠻橫、狂妄、無視理事長之存在,許多不合常理行│
│ │義) │ │為視為常態 │
│ │ │ │ 1.不經理事長批示的公文,可以擅做主張自行發文。 │
│ │ │ │ 2.公器私用,工會電腦一半以上,儲存其私人資料,另申請│
│ │ │ │ 沒有移交的網路電話,供其個人上網享樂,每年花費工會│
│ │ │ │ 13400多元網路費,上班時間都在上網。 │
│ │ │ │ 3.帳務不清,所購物品皆高於市價甚多,印刷費一年多達 │
│ │ │ │ 38000元! 移交不清,101年1月至9月帳冊不翼而飛,竟由│
│ │ │ │ 張振宗常務監事帶領下誣指為理事長遺失! │
│ │ │ │ 4.掌管各人詳細資料的自然人憑證,竟以不相干之人葉耀國
│ │ │ │ 為經辦人,可見其對會務草率之行事。 │
│ │ │ │ 5.領據可以塗改不消印!甚多塗改,帳冊連會計師都看不懂│
│ │ │ │ 。常務監事敷衍,草率可見一斑! │
│ │ │ │ 6.安插自己女兒廖新芳,好友鄭紅萍等完全沒有會員資格之│
│ │ │ │ 人擔任理事,培植勢力影響會務。 │
│ │ │ │ 7.保證人沒有迴避三親等不得為保證人之規定,以自己女廖│
│ │ │ │ 新芳充數,常務理事郭聰敏和常務監事竟違法蓋章通過,│
│ │ │ │ 且不遵循一年對保一次之規定。對新進會務人員百般刁難│
│ │ │ │ ,不但要與理監事每位成員無三等親關係,還不得為外縣│
│ │ │ │ 市人員,諸多劣行,罄竹難書! │
│ │ │ │ 8.近日會務黃小姐前往郵局欲領取勞、健保劃撥款,被拒絕│
│ │ │ │ ,原來陳麗娟沒有變更印鑑,仍然沿用已故前理事長林順│
│ │ │ │ 生印章領取劃撥款,居心叵測,也極俱荒唐!如此行徑豈│
│ │ │ │ 是目無法紀足以形容。現理監事會已委請會計師清理,如│
│ │ │ │ 有違法,將全力追討,繩之於法! │
│ │ │ │ 9.陳麗娟於7月初自行請辭獲准!然其知劣行將被揭發,竟 │
│ │ │ │ 策動多位理事集體辭職,欲達瓦解理事會、使無法對其帳│
│ │ │ │ 目實行調查之實,行徑惡劣,不知悔改。7月1日郭聰敏先│
│ │ │ │ 生,時任本會常務理事,親臨本人家中,舉發陳麗娟不當│
│ │ │ │ 領取101 年年終獎金40500 元,經調閱100 年會議記錄,│
│ │ │ │ 由方次郎理事提案通過,陳麗娟原為西藥公會正式職員,│
│ │ │ │ 到本工會兼差,月薪實領27000 元,不得再領取其他費用│
│ │ │ │ 屬實,然郭聰敏竟然阻撓理事會追討陳麗娟不當領取之年│
│ │ │ │ 終獎金,稱既已領取不予追究,其行為讓人匪夷所思!並│
│ │ │ │ 語帶威脅查帳不溯及既往。7 月30日以郭聰敏為首一干人│




│ │ │ │ 集體辭職,企阻擾本會對陳麗娟與張振宗是否有循私舞弊│
│ │ │ │ 之調查! │
│ │ │ │ 10.未經理監事同意,擅自以工會經費訂閱與會員毫無關係之│
│ │ │ │ 報紙(人間福報),十足浪費公帑之嫌。 │
│ │ │ │ 陳麗娟以每週兼職工會29小時工時,淨領每月27000元高 │
│ │ │ │ 薪,另兼兩會和原單位三會,月收入高達四萬多,竟不知│
│ │ │ │ 愛惜羽毛,還在工會裡上下其手,貪婪之心,令人不齒!│
│ │ │ │ 本人身為工會負責人,理當維護全體會員之權益捍衛到底,│
│ │ │ │深恐諸位先進不明究裡,聽信謠言(簡附幾件影本以供參考),│
│ │ │ │特致此函以正視聽。希望全體員工做工會理事後盾,全追惡劣會│
│ │ │ │務人員不法所得重新建立一個健全、有制度、財務透明化的西藥│
│ │ │ │服務職業公會。 │
├─┼─────┼───────┼────────────────────────────┤
│ 2│ 李嘉浤 │102年9月12日 │敬愛的會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
│ │(以西藥工 │ │本會離職會務陳麗娟盜用公款,證據確鑿,經向郵政總局申請資│
│ │會理事長名│ │料查核計: │
│ │義) │ │101 年2 月9 日NT$155,913 │
│ │ │ │102 年5 月15日NT$99,246 │
│ │ │ │102 年6 月19日NT$35,614 │
│ │ │ │合計290,773元沒有入帳,全數飽入私囊!(如附件) │
│ │ │ │本會已委請湯律師追討,依法究辦。 │
│ │ │ │陳聰敏郭瑜欣弟兄李謙一李太元張振宗等人,一再袒護│
│ │ │ │,並以諸多奧步,向有關單位檢舉理事長資格不符,散發不實言│
│ │ │ │論,詆毀本人欲阻止本會查帳,此種行為讓人有諸多聯想,工會│
│ │ │ │也將和律師商討,追查這批人是否有共犯結構!...(下略) │
├─┼─────┼───────┼────────────────────────────┤
│ 3│ 李嘉浤 │102年9月23日 │敬愛的會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
│ │ 陳烜永 │ │ 證據會說話,不容狡辯。前會務人員陳麗娟受四個公、工會│
│ │ 曾政欽 │ │栽培,不知珍惜,反而膽大妄為、監守自盜,不移交郵局42207 │
│ │ 盧錦成 │ │316郵政劃撥帳號。這帳號是會員劃撥勞、健保費用的帳號、帳 │
│ │ 陳玟伃 │ │號內常有數十萬元的匯入款! 陳麗娟利慾薰心,仍以過世的林順│
│ │(以全體理 │ │生理事長印鑑領取款項,據為己有,行徑囂張、泯滅人性。 │
│ │監事長名義│ │ 西藥服務職業工會從94年開始運作,至今已有9 個年頭,目│
│ │) │ │前只查到101 年至102年6 月就被盜領新台幣二十九萬零七但七 │
│ │ │ │三元(NT$290,773),連同100年8月10日決議不應請領年終獎金│
│ │ │ │新台幣四萬零五佰元(NT$40,500)計新台幣三十三萬一千兩佰 │
│ │ │ │十三元(NT$331,273元),尚有7年帳冊沒移交,恐早被毀屍滅 │
│ │ │ │跡。由此可看出早期常務監事張振宗看帳草率的程度,讓她有機│
│ │ │ │會盜領,而且一搞就那麼多年。對工會和會員的權益造成莫大的│
│ │ │ │損失。 │




│ │ │ │ 陳麗娟保證人廖新芳為其女兒,郭聰敏張振宗違反三等親│
│ │ │ │以內不為保證人之規定,蓋章通過其為保證人。如造成工會損失│
│ │ │ │,工會也將一併提出連帶保證人賠償責任之訴…(下略)。 │
├─┼─────┼───────┼────────────────────────────┤
│ 4│ 李嘉浤 │102年10月間 │敬愛的會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
│ │ 陳烜永 │ │ 諸多的證據顯示,陳麗娟在公會待了二十幾年,未善盡職責 │
│ │ 曾政欽 │ │,貪得無厭只要有機會任何小錢她都不放過。如五一勞動節和 │
│ │ 盧錦成 │ │會員大會出席車馬會,每位會員發給NT500福利金,陳麗娟、葉 │
│ │ 陳玟伃 │ │耀國、廖秋至等人無會員資格卻擅自領取NT500出席車馬費(名 │
│ │(以全體理 │ │冊可證)。近日又從玉山銀行存款簿中發現被提領的10萬元現金│
│ │監事長名義│ │遭侵吞(如附件)。至今共查獲侵占金額合計NT431,273元。 │
│ │) │ │ 孰令致之,除本身貪婪之外、制度鬆散、監督機制大開方便 │
│ │ │ │之門,負責查帳的常務監事,只蓋章了事,所以監事會難辭其咎│
│ │ │ │!9月初郵局經理通知,到郵局觀看監視錄影帶指認,發現領款 │
│ │ │ │人為人稱班長的葉耀國(陳麗娟聘用的跑腿人員)理事會電話通│
│ │ │ │知其出面說明,但他置之不理,與先前本會聘請律師寫存證信函│
│ │ │ │,要陳麗娟出面說明遭拒收,如出一轍。 │
│ │ │ │ 原本理事會本著息事寧人,只要陳麗娟歸還盜用款項,即不 │
│ │ │ │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毫無悔意的陳麗娟,仍寄發聲明書給會員一│
│ │ │ │再狡辯其清白,並強調如有證據請向司法機關提告。 │
│ │ │ │ 上天有好生之德,本會給了陳麗娟極大的機會善了!但他錯 │
│ │ │ │估形勢,拒不認錯,本會為伸張正義,更為了廣大會員的權益,│
│ │ │ │不得不以業務侵占之罪名、報警處理。 │
├─┼─────┼───────┼────────────────────────────┤
│ 5│ 李嘉浤 │102年11月間 │緊急通知 │
│ │(以西藥工 │ │主旨:由郭敏召集的臨時大會,嚴重違法,請各位員切勿參加。│
│ │會理事長名│ │事由:…………本會於102 年12月14日星期六召開第三屆第三次│
│ │義) │ │ 會員大會……親自參加者依往年慣例可領五百元車馬費、紀念│
│ │ │ │品及會後聚餐,請務必出席,為維護會員應有之權益,共同追討│
│ │ │ │陳麗娟盜領工會不法所得四十三萬元正。 │
│ │ │ │附件:陳麗娟被依侵占、竊盜移送法辦之三聯單 │
└─┴─────┴───────┴────────────────────────────┘

附表二: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李嘉浤陳烜永、│⑴被告等確有寄發上開內容信│
│ │曾政欽盧錦成之陳述│ 件給西藥工會會員之事實。│
│ │ │⑵關於附表編號3及4之信函內│




│ │ │ 容係由被告5人共同擬定之 │
│ │ │ 事實 │
│ │ │⑶未待告訴人出面說明即寄發│
│ │ │ 信件予會員 │
├──┼──────────┼─────────────┤
│ 二 │被告陳玟伃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
├──┼──────────┼─────────────┤
│ 三 │告訴人陳麗娟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
├──┼──────────┼─────────────┤
│ 三 │證人即現任西藥工會理│⑴西藥工會之會計帳目並無異│
│ │事長廖鴻松之證述 │ 常,告訴人並無業務侵占之│
│ │ │ 情。 │
│ │ │⑵西藥工會之會計僅有一人,│
│ │ │ 告訴人實無盜刻印章之動機│
│ │ │ 。 │
├──┼──────────┼─────────────┤
│ 四 │證人即西藥工會會員李│均有收受附表信件之事實 │
│ │允仁、鄭紅萍、郭聰敏│ │
│ │之證述 │ │
├──┼──────────┼─────────────┤
│ 五 │被告李嘉浤庭呈之西藥│被告等人係依此名冊寄發附表│
│ │工會會員名冊。 │信件之事實。 │
├──┼──────────┼─────────────┤
│ 六 │本署102年度偵字第754│佐證被告等人並未盡其查證義│
│ │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被 │務,即貿然寄發附表信件予全│
│ │告李嘉浤於該案之刑事│體會員之事實: │
│ │補充告訴理由狀 │⑴其所提出之證據,均未足以│
│ │ │ 證明告訴人有偽造文書或業│
│ │ │ 務侵占之情。 │
│ │ │⑵未待司法確定,即擅自發布│
│ │ │ 如附表所示之信函內容 │
└──┴──────────┴─────────────┘

附表三:
┌──┬────┬────────────────────────────┐
│編號│原本出處│應補正之內容 │
├──┼────┼────────────────────────────┤
│ 一 │附表一編│⒈會務人員陳麗娟,以多年把持會務之姿態,及諸多理監事和顧│
│ │號1 │ 問撐腰下,蠻橫、狂妄、無視理事長之存在,許多不合常理行│
│ │ │ 為視為常態 │




│ │ │⒉不經理事長批示的公文,可以擅做主張自行發文。 │
│ │ │⒊公器私用,工會電腦一半以上,儲存其私人資料,另申請沒有│
│ │ │ 移交的網路電話,供其個人上網享樂,每年花費工會13400 多│
│ │ │ 元網路費,上班時間都在上網。 │
│ │ │⒋帳務不清,所購物品皆高於市價甚多,印刷費一年多達38000 │
│ │ │ 元! 移交不清,101 年1 月至9 月帳冊不翼而飛,竟由張振宗
│ │ │ 常務監事帶領下誣指為理事長遺失! │
│ │ │⒌掌管各人詳細資料的自然人憑證,竟以不相干之人葉耀國為經│
│ │ │ 辦人,可見其對會務草率之行事。 │
│ │ │⒍領據可以塗改不消印!甚多塗改,帳冊連會計師都看不懂。常│
│ │ │ 務監事敷衍,草率可見一斑! │
│ │ │⒎安插自己女兒廖新芳,好友鄭紅萍等完全沒有會員資格之人擔│
│ │ │ 任理事,培植勢力影響會務。 │
│ │ │⒏保證人沒有迴避三親等不得為保證人之規定,以自己女廖新芳
│ │ │ 充數,常務理事郭聰敏和常務監事竟違法蓋章通過,且不遵循│
│ │ │ 一年對保一次之規定。對新進會務人員百般刁難,不但要與理│
│ │ │ 監事每位成員無三等親關係,還不得為外縣市人員,諸多劣行│
│ │ │ ,罄竹難書! │
│ │ │⒐陳麗娟於7 月初自行請辭獲准!然其知劣行將被揭發,竟策動│
│ │ │ 多位理事集體辭職,欲達瓦解理事會、使無法對其帳目實行調│
│ │ │ 查之實,行徑惡劣,不知悔改。7 月1 日郭聰敏先生,時任本│
│ │ │ 會常務理事,親臨本人家中,舉發陳麗娟不當領取101 年年終│
│ │ │ 獎金40500 元,經調閱100 年會議記錄,由方次郎理事提案通│
│ │ │ 過,陳麗娟原為西藥公會正式職員,到本工會兼差,月薪實領│
│ │ │ 27000 元,不得再領取其他費用屬實,然郭聰敏竟然阻撓理事│
│ │ │ 會追討陳麗娟不當領取之年終獎金,稱既已領取不予追究,其│
│ │ │ 行為讓人匪夷所思!並語帶威脅查帳不溯及既往。7 月30日以│
│ │ │ 郭聰敏為首一干人集體辭職,企阻擾本會對陳麗娟與張振宗是│
│ │ │ 否有循私舞弊之調查! │
│ │ │⒑未經理監事同意,擅自以工會經費訂閱與會員毫無關係之報紙│
│ │ │ (人間福報),十足浪費公帑之嫌。 │
│ │ │⒒陳麗娟以每週兼職工會29小時工時,淨領每月27000 元高薪,│
│ │ │ 另兼兩會和原單位三會,月收入高達四萬多,竟不知愛惜羽毛
│ │ │ ,還在工會裡上下其手,貪婪之心,令人不齒! │
│ │ │⒓本人身為工會負責人,理當維護全體會員之權益捍衛到底,深│
│ │ │ 恐諸位先進不明究裡,聽信謠言(簡附幾件影本以供參考),│
│ │ │ 特致此函以正視聽。希望全體員工做工會理事後盾,全追惡劣│
│ │ │ 會務人員不法所得重新建立一個健全、有制度、財務透明化的│
│ │ │ 西藥服務職業公會。 │
├──┼────┼────────────────────────────┤




│ 2 │附表一編│陳聰敏郭瑜欣弟兄李謙一李太元張振宗等人,一再袒護│
│ │號2 │,並以諸多奧步,向有關單位檢舉理事長資格不符,散發不實言│
│ │ │論,詆毀本人欲阻止本會查帳,此種行為讓人有諸多聯想,工會│
│ │ │也將和律師商討,追查這批人是否有共犯結構!...(下略) │
├──┼────┼────────────────────────────┤
│ 3 │附表一編│⒈證據會說話,不容狡辯。前會務人員陳麗娟受四個公、工會栽│
│ │號3 │ 培,不知珍惜,反而膽大妄為、監守自盜,不移交郵局42207 │
│ │ │ 316 郵政劃撥帳號。 │
│ │ │⒉西藥服務職業工會從94年開始運作,至今已有9 個年頭,連同│
│ │ │ 100 年8 月10日決議不應請領年終獎金新台幣四萬零五佰元(│
│ │ │ NT$40,500 )計新台幣三十三萬一千兩佰十三元(NT$331,273│
│ │ │ 元),尚有7 年帳冊沒移交,恐早被毀屍滅跡。由此可看出早│
│ │ │ 期常務監事張振宗看帳草率的程度,讓她有機會盜領,而且一│
│ │ │ 搞就那麼多年。對工會和會員的權益造成莫大的損失。 │
│ │ │⒊陳麗娟保證人廖新芳為其女兒,郭聰敏張振宗違反三等親以│
│ │ │ 內不為保證人之規定,蓋章通過其為保證人。如造成工會損失│
│ │ │ ,工會也將一併提出連帶保證人賠償責任之訴…(下略)。 │
├──┼────┼────────────────────────────┤
│ 4 │附表一編│⒈諸多的證據顯示,陳麗娟在公會待了二十幾年,未善盡職責,│
│ │號4 │ 貪得無厭只要有機會任何小錢她都不放過。如五一勞動節和會│
│ │ │ 員大會出席車馬會,每位會員發給NT500 福利金,陳麗娟、葉│
│ │ │ 耀國、廖秋至等人無會員資格卻擅自領取NT500 出席車馬費(│
│ │ │ 名冊可證)。至今共查獲侵占金額合計NT431,273 元。 │
│ │ │⒉孰令致之,除本身貪婪之外、制度鬆散、監督機制大開方便之│
│ │ │ 門,負責查帳的常務監事,只蓋章了事,所以監事會難辭其咎│
│ │ │ !9 月初郵局經理通知,到郵局觀看監視錄影帶指認,發現領│
│ │ │ 款人為人稱班長的葉耀國(陳麗娟聘用的跑腿人員)理事會電│
│ │ │ 話通知其出面說明,但他置之不理,與先前本會聘請律師寫存│
│ │ │ 證信函,要陳麗娟出面說明遭拒收,如出一轍。 │
│ │ │⒊原本理事會本著息事寧人,只要陳麗娟歸還盜用款項,即不追│
│ │ │ 究其法律責任!但毫無悔意的陳麗娟,仍寄發聲明書給會員一│
│ │ │ 再狡辯其清白,並強調如有證據請向司法機關提告。 │
│ │ │⒋上天有好生之德,本會給了陳麗娟極大的機會善了!但他錯估│
│ │ │ 形勢,拒不認錯,本會為伸張正義,更為了廣大會員的權益,│
│ │ │ 不得不以業務侵占之罪名、報警處理。 │
└──┴────┴────────────────────────────┘

1/1頁


參考資料